增值稅征收率調整后原適用4%征收率減半征收的征收范圍及政策變化
原政策:
財稅〔2009〕9號文件第二條第(一)項和第(二)項規(guī)定,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(guī)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按簡易辦法依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。納稅人銷售舊貨,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。
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8〕170號)第四條第(二)項和第(三)項規(guī)定,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;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,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(qū)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。
新政策:
財稅〔2014〕57號文件規(guī)定,財稅〔2009〕9號文件第二條第(一)項和第(二)項中“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”調整為“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減按2%征收增值稅”。財稅〔2008〕170號文件第四條第(二)項和第(三)項中“按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”調整為“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減按2%征收增值稅”。
案例: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納入增值稅擴抵范圍,今年7月將2008年9月購進的一臺機床出售,取得含稅收入60萬元。
按照原政策,當月按簡易辦法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0÷﹙1+4%﹚×4%×50%=1.15(萬元);征收率調整后,應繳納的增值稅為60÷﹙1+3%﹚×2%=1.17(萬元)。
操作提示:
原政策是依照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,在這種情況下,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所使用的征收率是一致的。即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時適用的征收率是4%,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的征收率也是4%。用公式表示為銷售額=含稅銷售額÷(1+4%),應納稅額=銷售額×4%×50%。新政策調整為依照3%征收率減按2%征收增值稅,在這種情況下,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所使用的征收率是不一致的。即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時適用的征收率是3%,計算應納稅額時適用的征收率是2%。用公式表示為銷售額=含稅銷售額÷(1+3%),應納稅額=銷售額×2%,這與前面兩類不同,納稅人必須十分注意。
同時,根據(jù)國稅函〔2009〕90號文件的規(guī)定,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,凡根據(jù)財稅〔2008〕170號文件和財稅〔2009〕9號文件等規(guī)定,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%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,應開具普通發(fā)票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納稅人銷售舊貨,應開具普通發(fā)票,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因此,納稅人在銷售上述貨物時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,只能開具普通發(fā)票。